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22號上訴人 陳映瑈
林吟臻 陳慧隆 陳永富 陳韋豪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福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73,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