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722號債權人黃田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曾忠 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4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被繼承人曾忠、曾 黃丕之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請改列被繼承人曾忠、 曾黃丕之 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格、並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曾忠、曾黃丕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