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709號債權人 劉姿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鍾證勛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4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利息起算日、提出對債務人鍾證勛之請求釋明文件(台端所提票據發票人非債務人),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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