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58號原告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夫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 律師被告 江木清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許淑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後,嗣於民國108年2月12日追加請求將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0360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利應予併付拍賣之執行程序予以撤銷(見本院卷第65頁),前開追加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該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74,500元(見本院卷第331、345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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