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一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媚鵑~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準揚金屬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民生分行│九十年九月五日│壹萬捌仟元│BC六九00八四││││││││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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