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6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1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違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四號
原告甲○○被告銓敘部退撫司右當事人間因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銓敘部退撫司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查該銓敘部退撫司為銓敘部之內部單位,並無印信、獨立之預算及組織法,非獨立行使公權力機關,自非前開規定所指之中央機關,不具當事人能力。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中,行使闡明權告知銓敘部退撫司係為銓敘部之內部單位而已,惟原告仍堅持以銓敘部退撫司為被告,此有該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是其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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