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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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文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伍美莉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部分,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