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13號聲請人 林秋 梅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良裕工程行 陳進裕 │台灣銀行平鎮分行│105年7月9日│63,326元│AK五五四二三三│林秋││1│││││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