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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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3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百盛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周美玉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王意宗
王靜怡 王靜敏 王胤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02年度家訴字第1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關於請求剩餘財產差額部分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08,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412元;關於分割遺產部分經核定為15,932,770元(計算式:95,596,622.1÷6=15,932,77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408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