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上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上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上字第39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之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世彰
王依瑩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58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蔡守訓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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