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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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法定代理人Benjamin.原告美商奧多比公司法定代理人DanielC..原告美商歐特克公司法定代理人PascalDi.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 律師送達代收人 滕澤珩 律師
洪玉珊 律師被告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簡字第522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之提出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事訴訟一案,其刑事案件部份(98年度易字第349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簡字第5221號)業於98年12月31日判決,原告始於99年1月4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8年1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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