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2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2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2255號債權人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被繼承人 簡萬春 之繼承人)、 簡宗翰 (即被繼承人簡萬春之繼承人)、丙○○(即被繼承人簡萬春之繼承人)、戊○○(即被繼承人簡萬春之繼承人)、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簡萬春之繼承系統表。
二、繼承人未為限定繼承之證明。
三、債務人甲○、簡宗翰、丙○○、戊○○記事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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