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60號聲請人甲00000000
號5樓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7年5月16日向被繼承人 陳國屏 借用新臺幣2,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7年8月15日,無利息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陳國屏已於民國89年6月2日死亡,上開不動產抵押權由聲請人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46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恆春│公順││39│建│0│18│35.82│100000│所有權人:││││││││││││分之81│乙○○;重││││││││││││6│測前:網紗│││││││││││││段276-3地│││││││││││││號│└──┴───┴────┴──┴──┴───┴─┴──┴──┴────┴───┴─────┘┌──────────────────────────────────────────────────────────┐│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460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6○○○鎮○○路11│公順段39地號│鋼筋混凝土│6樓78.62合計78.62│陽台面積15│全部│共有部分:公順段8││││82號六樓之一││造、15層樓││.27││4建號應有部分100││││││房││││000分之807;所有││││││││││權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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