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4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永興陳仁嶽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仁嶽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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