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409號
原 告 莊訓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品華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被告究為苙荃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或為 謝玉盞 、
許信菖 抑或為三者均屬之,並以訴狀陳明。
二、本件被告若為苙荃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請提出被告苙荃不
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被告若包含謝玉盞、許信菖,請提出謝玉盞、許信菖之
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四、被告郭品華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