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409號
原   告  莊訓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品華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被告究為苙荃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或為 謝玉盞
   許信菖 抑或為三者均屬之,並以訴狀陳明。
二、本件被告若為苙荃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請提出被告苙荃不
  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被告若包含謝玉盞、許信菖,請提出謝玉盞、許信菖之
  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四、被告郭品華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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