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板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歐奕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
年11月25日新北警海秩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奕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貳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貳條及吸食用塑膠袋壹只(內有強力膠溶劑)均沒
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1)時間:民國102年11月18日22時10分許。
(2)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3)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4)被移送人為警於上開時、地當場查獲。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1份附卷可稽。
(3)經警察當場查獲。
(4)強力膠2條及供吸食用塑膠袋1只(內有強力膠溶
劑)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2條及供吸食用塑膠袋1只(內有強力膠溶劑
),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
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
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1款、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