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607號

原告 何榕庭

被告 張筠

鄭寶綢

訴訟代理人 王欽源

被告 林佳琦

訴訟代理人 林春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 張荺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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