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24號
原告 朱張純裕
訴訟代理人 朱育良
被告 洪淑華
訴訟代理人 張正雄
原告與被告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