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014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被告 陳小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