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 歐陽天 賞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陽楠 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萬7552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00元面積660.97平方公尺=105萬7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1萬130元,應再補繳1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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