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景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景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景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
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楊景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103年10月7日│103年11月17日│104年2月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4002號│103年度毒偵字第4637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17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桃簡字第177號│104年度桃簡字第237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3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9日│104年6月9日│104年8月2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桃簡字第177號│104年度桃簡字第237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361號││決├────┼───────────┼───────────┼───────────┤││確定日期│104年3月9日│104年6月29日│104年9月21日│├──┴────┼───────────┴───────────┼───────────┤│備註│編號1、2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2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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