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 林芳姿
張君瑋 張君瑜 被告 梁友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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