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告 楊敍暢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被告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逸宏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洪任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583號詐欺等案件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提供不實之薪資明細表、出勤表等,經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提起詐欺等告訴,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9583號詐欺等案件偵辦中,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向本院借調本件全部卷宗之函文為憑,本件被告所涉犯嫌,及提供之薪資明細表、出勤表是否為不實,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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