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全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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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全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全字第32號聲請人 黃燕正 上列聲請人與對造春天素食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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