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67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彭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即債務人 邱坤振 於民國93年2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
19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3年2月24日起至
123年2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邱坤振分別於93年3月2日、95年7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160萬元、30萬元,約定分期清償。詎債務人邱坤振分別自102年4月20日、102年5月1日即未按期繳納,分別尚欠本金971,831元、10,66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因夫妻贈與而取得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貸款約定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以上均為影本)、不動產登記簿電子謄本等件為證。
四、本院業經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附表:
土地標示┌─┬────────────────────┬─┬──────┬────┬──────┐│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鎮│觀音││1158│建│99.43│全部││└─┴───┴────┴───┴──┴────┴─┴──────┴────┴──────┘建物標示┌─┬──┬────┬────┬────┬─────────────┬──┬──────┐││││││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途││││號││││房屋層數│合計││││││││││││範圍││││││││││││├─┼──┼────┼────┼────┼──────┼──────┼──┼──────┤│1│341│同上土地│苗栗縣頭│住家用│一層:48.31│陽台:10.97│全部│││││標示編號│份鎮興隆├────┤二層:48.31│平台:5.25││││││1│里18鄰興│加強磚造│合計:96.62││││││││三街11巷├────┤││││││││6號│二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