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吳名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育嫻┌─────────────────────────────────────┐│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蕭淑芬 │蘆洲區農會│104年7月31日│61,2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