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孟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罪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2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肆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妨害風化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而扣得之色情光碟4片,因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8242、85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之色情光碟4片,經勘驗結果,確均為男女交媾三點全露之猥褻物品等情,足認該等光碟係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含有猥褻畫面、影像之附著物,是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35條第3項、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