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 蕭世昌 被告 梁志遠
一、原告因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零 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