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金鴻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0月確定在案,其於民國103年4月26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5年8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8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