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秀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秀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秀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周秀玉因如附表所示之違反商標等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劉容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