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鄭秋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何嘉倫┌─────────────────────────────────────┐│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鄭秋花│玉山商業銀│104年6月30日│300,000元│AK0000000│││││行雙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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