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竹簡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撤緩偵字第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在網際網路張貼猥褻影片供人觀覽,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散布於FOXY軟體傳輸平臺之猥褻影片壹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影片罪。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任意在網路下載軟體散布猥褻影片供不特定人觀覽,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且散布影片數量甚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於FOXY軟體傳輸平臺上張貼之猥褻影片一片,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件犯行,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雅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5第1項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