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6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30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對原法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判決其敗訴之判決於同年11月20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於民國98年11月29日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該裁定於98年12月9日寄存送達。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於99年4月19日以99年度抗字第10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惟上訴人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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