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5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丁○○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肆萬伍仟
陸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捌仟壹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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