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19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一統企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
同) 肆佰萬 元,應繳裁判費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零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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