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資遣費調解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肆拾萬叁仟玖佰陸拾壹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