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進一 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光輝工程有限公司、甲○○、乙○○、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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