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五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林怡秀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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