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0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台北縣政府、寅○○、乙○○、庚○○、午○○、戊○○、甲○○、TVBS電視公司、丁○○、辰○○、壬○○、己○○、子○○、 蘇伯強 、丑○○、巳○○、卯○○、癸○○、辛○○、 王怡文 、 李志輝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