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一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被告鉅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
被告丁○○
丙○○○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二十四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借據第十四條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自願受貴行所在地之法院審理之。」故兩造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原告之主營業所位於新竹市○○路○○○號,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足憑,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周美雲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書記官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