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美惠指定辯護人洪仁杰律師被告戴得宇選任辯護人 歐陽志宏 律師
郭季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美惠、戴得宇,均自民國壹佰年陸月 伍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許美惠、戴得宇前經檢察官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0年1月5日起執行羈押,嗣於100年4月
5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2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許美惠、戴得宇均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重大,而渠等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之罪,犯罪情節非輕,可預期將來有罪判決之刑度必重,被告2人為規避刑罰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大,衡諸比例原則,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0年6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被告2人雖當庭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然查無被告2人有何羈押原因消滅情形,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是本件關於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均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蔡靜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