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金德選任辯護人吳文升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金德自民國壹佰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莊金德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衡情足認被告有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大,若命具保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起收押被告。
二、茲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為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0年6月14日起,予以延長被告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辜漢忠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