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告 陳俊龍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 律師
陳毓芬 律師 黃柏維 律師被告 陳昭蓉
林育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複代理人 楊怡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楊惠如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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