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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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06號上訴人 陳進坤
陳丁鑽 被上訴人 陳明慶陳欽泰 之繼承人)
陳明章 (陳欽泰之繼承人) 陳銘淵 (陳欽泰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79,863元(即原告起訴時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7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蔡嘉裕法官陳盈睿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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