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儀庭選任辯護人林志嵩律師被告莊桂隆選任辯護人 游泗淵 律師
蕭仁杰 律師被告 陳建任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332號、第11131號、108年度偵字第694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黃翠芬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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