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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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490號上訴人 陳俊龍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 律師
陳毓芬 律師 黃柏維 律師上訴人 陳昭蓉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吳意淳 律師被上訴人 林育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複代理人 楊怡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他項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他項債務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古振暉法官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呂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