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職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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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職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職字第四○號再審原告 張文玉 (即 廖淡如 之承受訴訟人)
張小雯 (即廖淡如之承受訴訟人) 張志樺 (即廖淡如之承受訴訟人)再審被告最高法院法定代理人 楊鼎章 上列當事人及再審原告 廖耀川 、 廖耀虎 、 廖耀武 、 廖靜如 (即廖冰如)、 廖志堅 、 廖耀宇 、 廖耀龍 (即 廖耀翔 )、 廖耀樞 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文玉、張小雯、張志樺為再審原告廖淡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廖淡如因再審原告廖耀川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七一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九九三號、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再字第一四號受理後,於本院裁判前之民國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死亡,張文玉、張小雯、張志樺(下稱張文玉等人)為其配偶或女兒,有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證明、佛山市公安局禪城分局普君派出所證明及常住人口登記表可稽,自應由張文玉等人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吳謀焰法官盧彥如法官謝碧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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