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四三號聲請人 詹益浪 上列聲請人因與 劉德安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該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又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再審聲請狀中,僅泛言伊沒錢付房租、瓦斯費、健保費、勞保費,連吃飯均成問題,眼睛、腎臟、心臟均有病痛,應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未敘及原確定裁定有何再審理由及合於該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吳謀焰法官盧彥如法官謝碧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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