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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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執聲字第六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以法矯字第○九五○○三二九七一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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