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346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乙○○被繼承人 鍾豐順 (亡)上列當事人聲請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76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鍾豐順之債權人,係利害關係人,因被繼承人已於民國97年3月30日死亡,經聲請人向鈞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鈞院以97年度行政字第148號函表示其繼承人癸○○、丁○○、丙○○、卯○○、甲○○○、壬○○、寅○○、辛○○、丑○○、子○○、庚○○、己○○均向鈞院以97年度繼字第76
3號拋棄繼承事件聲明拋棄繼承,聲請人為了解其拋棄繼承事件受理情形,並抄錄、影印其所提證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鈞院97年度繼字第763號拋棄繼承事件之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康鉑晶片卡簡易申請書、客戶交易明細查詢單、戶籍謄本、本院函影本各1份之內容,及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繼字第76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之結果,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楊慧伶

更多裁判書